焦作近代工业史话——
福公司修筑道清铁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外运焦作煤炭,道清铁路开始修筑一年后,在焦作开凿的一、二、三号矿井已用银数百万两,但因技术原因,迟迟没有出炭。福公司“恐养路之费无着,乃商请英使要求外务部将此路归并铁路总公司办理,以建筑费作为借款。”1904年下半年,道清铁路还未全线通车,福公司就声称道清铁路每英里平均造价为六千英磅,全路共长90.5英里,共合八十多万英磅,要求清政府先发行七十五万英磅的债票,交福公司在伦敦发售,将来再定债额,并“迭次函催订立合同”。在外务部的一再催促下,盛宣怀一面与哲美森谈判,一面“派工程司(师)、候选知府詹天佑赴豫查帐看工”。1904年11月,我国最早的铁路工程师之一—詹天佑来到焦作对道清铁路已建线路的费用做评估。12月,詹天佑到北京与哲美森议价,于次年2月核定出道清铁路的建筑费及其它费用共为六十一万四千六百磅,比福公司原来提出的数目少十几万英磅。由此可见,福公司不仅搜取铁路建筑权,还大耍欺骗讹诈的伎俩充分暴露了贪婪、无耻的丑恶面目。
(道清铁路禀帖)
在谈判桌上,盛宣怀和哲美森在道清铁路的作价问题、限制铁路运铁问题、福公司运煤收费问题、已成铁路先行售票行车问题、继续展筑铁路问题等方面纠缠不清。经过一年半多时间冗长的谈判,盛宣怀和哲美森于1905年7月3日在北京同时签订了《道清铁路借款合同》和《道清铁路行车合同》。
《借款合同》共21条,其主要内容是:
一、道清铁路所用之款定为七十万磅,即借票七千张,每张一百磅,每年按五厘行息,名曰“1905年中国国家河南铁路五厘借款”。
二、债票与铁路交于中国之日交给福公司,其利息由发票之日算起。息票应按票面所载数目核算,订于每年7月1日,正月1日在伦敦用金钱核付。
三、借款应计卖票之第十年起,分二十年赎还。
四、所有应付息票及应还借票,都以英金核计,由伦敦福公司或该公司所派经理之银行付给。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愿将此段已成铁路作为头次抵押给与本合同所订借款之借票,即该铁路及车辆料件行车进款是也。
六、中国允认保全并设法保全本合同所载借票应享利益,永准借票及息票以及因此项借款所有进出之事概行豁免捐税。
《行车合同》共10条,其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铁路总公司奉国家允准,委派福公司派出行车总管,代表中国铁路总公司调度经理。
二、在行车所得实在余利之内,除行车各项开销外,福公司提款若干,以备每半年,至少三个月前,应付中国国家本借款利息与本银之用。
三、本行车合同自签押之日起,以三十年为期。
四、此段铁路所需行车及修养路工之一切物料,如从外国运来,当免其完纳关税厘金。
根据这两个合同,福公司不但获得了优惠的利率,同时又收回了所花的资本,而且根据原合同规定,福公司对道清铁路拥有六十年所有权,六十年后才移交给中国政府。道清铁路虽然名义上归中国所有,但行车运输仍由福公司决定。从此,道清铁路就成为英商福公司掠夺我国资源,垄断煤炭运销,打击竞争对手,剥削中国人民的重要工具。
焦作近代工业史话——
福公司修筑道清铁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外运焦作煤炭,道清铁路开始修筑一年后,在焦作开凿的一、二、三号矿井已用银数百万两,但因技术原因,迟迟没有出炭。福公司“恐养路之费无着,乃商请英使要求外务部将此路归并铁路总公司办理,以建筑费作为借款。”1904年下半年,道清铁路还未全线通车,福公司就声称道清铁路每英里平均造价为六千英磅,全路共长90.5英里,共合八十多万英磅,要求清政府先发行七十五万英磅的债票,交福公司在伦敦发售,将来再定债额,并“迭次函催订立合同”。在外务部的一再催促下,盛宣怀一面与哲美森谈判,一面“派工程司(师)、候选知府詹天佑赴豫查帐看工”。1904年11月,我国最早的铁路工程师之一—詹天佑来到焦作对道清铁路已建线路的费用做评估。12月,詹天佑到北京与哲美森议价,于次年2月核定出道清铁路的建筑费及其它费用共为六十一万四千六百磅,比福公司原来提出的数目少十几万英磅。由此可见,福公司不仅搜取铁路建筑权,还大耍欺骗讹诈的伎俩充分暴露了贪婪、无耻的丑恶面目。
(道清铁路禀帖)
在谈判桌上,盛宣怀和哲美森在道清铁路的作价问题、限制铁路运铁问题、福公司运煤收费问题、已成铁路先行售票行车问题、继续展筑铁路问题等方面纠缠不清。经过一年半多时间冗长的谈判,盛宣怀和哲美森于1905年7月3日在北京同时签订了《道清铁路借款合同》和《道清铁路行车合同》。
《借款合同》共21条,其主要内容是:
一、道清铁路所用之款定为七十万磅,即借票七千张,每张一百磅,每年按五厘行息,名曰“1905年中国国家河南铁路五厘借款”。
二、债票与铁路交于中国之日交给福公司,其利息由发票之日算起。息票应按票面所载数目核算,订于每年7月1日,正月1日在伦敦用金钱核付。
三、借款应计卖票之第十年起,分二十年赎还。
四、所有应付息票及应还借票,都以英金核计,由伦敦福公司或该公司所派经理之银行付给。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愿将此段已成铁路作为头次抵押给与本合同所订借款之借票,即该铁路及车辆料件行车进款是也。
六、中国允认保全并设法保全本合同所载借票应享利益,永准借票及息票以及因此项借款所有进出之事概行豁免捐税。
《行车合同》共10条,其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铁路总公司奉国家允准,委派福公司派出行车总管,代表中国铁路总公司调度经理。
二、在行车所得实在余利之内,除行车各项开销外,福公司提款若干,以备每半年,至少三个月前,应付中国国家本借款利息与本银之用。
三、本行车合同自签押之日起,以三十年为期。
四、此段铁路所需行车及修养路工之一切物料,如从外国运来,当免其完纳关税厘金。
根据这两个合同,福公司不但获得了优惠的利率,同时又收回了所花的资本,而且根据原合同规定,福公司对道清铁路拥有六十年所有权,六十年后才移交给中国政府。道清铁路虽然名义上归中国所有,但行车运输仍由福公司决定。从此,道清铁路就成为英商福公司掠夺我国资源,垄断煤炭运销,打击竞争对手,剥削中国人民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