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设立“焦作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由博物馆专家代表组成,在博物馆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博物馆声誉,服务于博物馆发展战略。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研究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审议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第六条 接受博物馆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七条 指导博物馆科学研究工作,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对我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第八条 指导、组织博物馆学术交流活动,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相关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九条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拟任人选。
第十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各项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焦作市博物馆馆务会议研究,馆长提名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 由于自然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焦作市博物馆馆务会议可以撤换和调整委员人选;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应尊重本人意愿,委员长期不行使委员权利或不履行委员责任,应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在聘三人以上委员推荐、主任或副主任提名,馆务会研究,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业务、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6、受馆长委托(委派),代表焦作市博物馆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7、对专业技术职称拟任人员的推荐。
第二十条 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努力推动学术科研,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
第二十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馆务会审定,馆全体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设立“焦作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由博物馆专家代表组成,在博物馆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博物馆声誉,服务于博物馆发展战略。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研究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审议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第六条 接受博物馆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七条 指导博物馆科学研究工作,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对我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第八条 指导、组织博物馆学术交流活动,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相关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九条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拟任人选。
第十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各项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焦作市博物馆馆务会议研究,馆长提名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 由于自然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焦作市博物馆馆务会议可以撤换和调整委员人选;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应尊重本人意愿,委员长期不行使委员权利或不履行委员责任,应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在聘三人以上委员推荐、主任或副主任提名,馆务会研究,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业务、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6、受馆长委托(委派),代表焦作市博物馆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7、对专业技术职称拟任人员的推荐。
第二十条 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努力推动学术科研,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
第二十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馆务会审定,馆全体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